前段时间,于欢“辱母杀人案”如火如荼的刷屏,关于事实本身不想再过多探讨,相信有最高检察院的介入,事实会更加清晰,有大众舆论的监督,后果会让人欣慰很多。

 

于欢案引起公愤的原因主要是:黑社会、高利贷、在儿子面前侮辱母亲、求助警察没获得安全保护,一系列的铺垫,构成了于欢杀人的合理乃至合情性!

有些人认为警察出门并不是不管,这在逻辑上说不过去,一个人只有内心丧失了安全感才会恐惧才会情绪化,若警察给了于欢安全感他绝不会杀人。法律若能保护自己,谁不想用法律?!警察若能保护自己,谁愿意危险的使用暴力——尤其对于一个没有使用暴力习惯的人!

人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凡人没几个能修行到佛家那样被人打了左脸,还能把右脸伸过去让人打,就只能是如弹簧般,被压迫的越厉害,到达极限后反弹的越厉害。

所以,于欢的行为在大众心中,符合孝顺的道德,符合自保的人性,法律不能绑架道德和人性。

当然,事件本身都是表象,社会是个整体,任何单一事件后面的深层原因更值得我们思索,苏银霞借高利贷后面是一批实体企业家生存处境无比艰难的彰显,个人命运在整个时代的变迁或社会的变构中总是无足轻重。

 

此案仅仅因为其典型性和恰巧有机缘被广泛传播得以被关注,而在不被关注的更大的范围内,有多少类似的案子可想而知。所以,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甚至更深一层,在人性与道德之间,我们需要层层梳理清楚它们的关系,才能在我们的生命中对复杂的世事有更清醒的认知和判断。

 

世人总觉得法律是最高标准,理性是最高标准,其实,在我看来,这完全是本末倒置了。

沿着人性、道德、法律的递进关系,我们需要正本清源。

                        

(一)人性


《物演通论》指出“人性是物性的绽放,人道是天道的赓续”,其义是指“人性”不是超然物外的天然显现,而是从动物的感知属性一脉进化过来的(追溯到更前衍的万物,则是从最原始的感应属性进化而来,但这尺度明显太大,我们没必要极端至此,在此也不深究和说明)。

物性是物所以成为物的所以然,人性是人成为人的所以然。

 

猎豹追逐羚羊,无所谓善恶,那是大自然赋予它求存的天然本性,一如羚羊啃食草本植物——所有动物植物都在生物圈的健康循环中自然繁衍、生生不息。人,不过也是其中之一。

动物渴了饿了,也绝不会“不饮盗泉之水,不食嗟来之食”,动物没有后天道德文化赋予的分别心。

动物绝对不会歌颂爱情和母爱,因为爱情与母爱都只是大自然赋予动物繁育后代的本能规定;动物也不会要求子女孝顺,乌鸦反哺、羊羔跪乳都是中国孝文化下没有生物学知识的误读罢了。而且大自然赋予动物的天然寿命一般都是本物种在自己青春期繁殖力最强的时候,生出来的孩子成长到性成熟,即子代长到性成熟,父本母本就该退出生存舞台了,这样就不会与子代争夺宝贵的生存资源,整个物种才得以延续(至于人类利用科技调动寿命储备,是对个体有益而以牺牲人类整体存在为代价的,这是另一个话题,此处不做说明)。

 

人性,同样是大自然即人的基因赋予的人的天性本能;它决定了人类求存的感知方式及体力、智力等能力。在这一点上,人类基本是相同的,具体表现在人基本相同的食与性的生理需要、安全和爱的心理需要等。

但基因赋予的人性是先天限度下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的具体实现依赖于不同时代不同的文化环境,就好比同卵双胞胎一个生下来在最好的环境接受最好的高等教育,一个不幸误入狼群,被野狼养大,结局自然大相径庭,后者可能连人话都不会说。所以,一个人生存的文化环境及接受的教育构成其后天的人性本能(理性认知确认后会沉淀固化为本能意识)。

这本能也包括被灌输的道德观念。任何一个人都是活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和这个群体的道德认知趋同是一个人不被排斥于这个群体的基本条件。但在更大的尺度上审视不同人群不同时代的不同道德,都不过是不同社会结构下不同意识形态的产物。道德,从来就不是一个稳定不变的东西。所以,春秋早期的战争遵循“君子不重伤,不擒二毛”“不鼓不成列”的道德,春秋晚期就变成“兵以诈立,以利动”“兵者,诡道也”。所以,人类有生殖崇拜,把性看的最高贵的时候;也有耻于谈性,把性视为最低贱的时候。而无论如何,道德首先必须是一个文化潜移默化下的自觉自愿,一旦被外力强迫要求,就已经不是道德了。

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人性流淌的历史,总的方向就是人的贪欲越来越高涨,无论对物质的追求还是精神的追求;人的意志越来越强烈,都想最大化的实现自身在社会中的价值;人对自由的渴望也越来越迫切,因为无自由则无法实现自身的价值。


 

(二)道德

 

道德,归根到底只是社会生存结构下的最根本的求存之规定,是后天的文化环境赋予我们文化上的认知,代代传承的文化一如基因刻成不同人群的文化骨血,塑形为包括道德伦理在内的生活规范。

 

《物演通论》第一百七十四章指出:

人类晚级社会中的“道德”或“伦理”与中级社会生物的结社本能同源。

动物结社只有两项规则:乱伦禁忌和不食同类。乱伦禁忌源于生物规定中不循此规的物种必因有害基因的显性高发率而灭绝,发展到人类阶段表现为“授受不亲”的“男女大防”;不食同类源于“同种之间的病原体具有最大的传染易感性”有关,即“同种相食”的物种倾向于被自然选择所淘汰,发展到人类阶段表现为“不可吃人”。


也就是说,最早的道德规范只有自然选择下的乱伦禁忌和不食同类,但随着“动物亲缘社会”或曰“原始氏族社会”发展为“部落”乃至“部落联盟”,进而发展为“邦国”、“民族”乃至“国家”,道德规范就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而变得日益复杂,衍生出不同人群下的不同文化形态或意识形态。

但任何年代任何社会,任何一种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固化,都不过是政治统治下的文化手段。这种意识形态一旦被固化或遮蔽为本能或信仰,为捍卫特定意识形态的战争就从未停止,从基督教的圣战、十字军东征,到当下伊斯兰教的恐怖活动,到世界大大小小的冲突,归根到底无不是意识形态的冲突或者当局打着意识形态旗帜下利益的冲突。任何发动战争的人都会宣扬自己意识形态的正确性以站上一个道德制高点,并让那些被洗脑的人自以为高尚和道德的杀人。而杀人,其实永远都是最不合人性本能的,动物的种间竞争都是点到为止,无论争夺地盘或者配偶,并不取对方性命。

 

人类的一切冲突与动物的种间竞争同质,只不过智人以后,靠智质进化的人类遵从于智质的丛林法则,而智人以前的动物更主要的遵从于体质决定的丛林法则。所谓文明,不过是智质暴烈取代体质的暴烈,一颗原子弹的暴烈远胜过尖牙利爪的无数倍。

 

智人以前,动物进化通过体质分化即DNA的变异完成,即“有机体只是DNA制造更多DNA的工具”;那么,智人以后,人类进化通过智质分化即通过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完成,即人类只是人类文化的载体,文化的发展如DNA构成人性的后衍部分。后衍的代偿既是对前衍代偿的继承,也是对前衍代偿不足的补充,更是对前衍代偿的抑制,但前衍代偿永远比后衍代偿更具决定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所以,《物演通论》第四十一章指出:

理性活动弱于知性情感反应(故有康德斯言:“理智不过是激情的奴仆而已”),而情绪反应又弱于更原始的生理需求(弗洛伊德“性决定论”的合理之处就在于此)。

理智通常成为情绪的克制要素,而高尚的情感其实大多不过是卑下的生理需要的变态焕发和实现媒介罢了。

常人总不免肤浅地认定,理性以及与理性相关的其他德性是人类最伟大的禀赋,可那些真正深刻的思想家却动辄就要揶揄或嘲弄人性的轻薄。

 

所以,食与性,事业和爱情,乐业与安居,作为人性最基础的需要,永远是最深的渴望。基础属性的需要,永远是刚需。

道德是生存环境下的产物,在不同的环境下,我们不能要求同样的道德。所以,我们会原谅没钱的母亲为饿极了的孩子偷食物,虽然这不符合道德,但符合人性。所以,我们会觉得贞洁牌坊最合道德,却最不合人性。

 

也就是说,先天的人性需求永远是最根本的,具有比后天道德更强大的力量。所谓理智制定的道德,最后往往仅仅成为形式或伪饰。“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所以,老子说:“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缺失什么、需要什么,才会倡导什么。如果人人都以道德规定的行为为最自然的行为,见素抱朴,返璞归真,也就无所谓道德了。道、德、仁、义、礼、法正是文明化进程中人性不断堕落而渐次生出的为维护最新生存形势而缔造的配套文化。

 

兽性是动物社会动物求存的天性规定,人性是人类社会人类求存的天性规定,道德同样是人类社会求存情势复杂化的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法律则是道德的进一步细化和升级。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人性是道德的本质,三者的性质功用是一回事,只是演化层级上的区别。

 

所以,人性绑架道德,天经地义;道德绑架人性后,只锻造出一张张的虚伪面孔。

 

婚外情,常常就是喜新厌旧或世易时移后爱情本性和道德冲突的产物,且因为大多数人更在乎名声、地位、金钱而少有美好的结局。

居里夫人玛丽作为科学家是伟大的,可作为女人在爱情面前还是被虚伪的道德及舆论虐伤。郎之万抱怨家中妻子的暴力,与玛丽相爱,可在妻子公布了玛丽的情书以后,却不能捍卫玛丽的尊严与他们的爱情,只彰显出道德的虚伪和刻在骨子里的懦弱与自私。

爱情,是人性流淌的产物。玛丽那段时间被称为“波兰荡妇”,受到所有法国人攻击,仅仅因为她在和郎之万的通信中,居然表现出了自己具有强烈的性需求,并且试图通过爱情和婚姻去满足它们。

世人道德逻辑中的问题在世人的文化遮蔽中完全不自觉或看不见。一个女人给自己所爱男人的情书中坦诚自己的欲望有问题吗?一个女人只为一个自己爱的男人做荡妇,何荡之有?如果郎之万不能唤起玛丽的欲望又怎么会有爱情?

性需求或动物性,不就是最基础的人性吗?就象一棵树,没有根,哪有枝叶?站在枝叶上嘲笑根的鄙俗和丑陋本就是对自身与人性的无知。

动物性是最简单生存环境下最纯粹的爱情!动物择偶只看动物本身,没有额外的利益要求,不需要婚姻法去规范双方的利益。婚姻法的诞生,不就是因为人在利益面前越来越鄙俗吗?没有离婚时利益的矛盾,哪里需要《婚姻法》?

同样的逻辑谬误在多年以后仍然上演。阿娇说自己很傻很天真。没错,爱情中的女人哪个不傻不天真?大众窥探了阿娇的隐私,反过来还要阿娇道歉。阿娇欠大众什么了?一个公众的道德楷模形象吗?
依我看,有问题的是被文化遮蔽的愚昧大众,愚昧肤浅到只需要一个虚伪的道德代言人?真诚的人,宁肯选择真实的不完美,也不喜欢虚伪的高大上。

 

(三)法律


所谓法律,《物演通论》第一百七十三章如是定义:

“法律”不外乎就是前民主社会下“道德”乃至“礼法”的细化发展和强化变型产物。“道德”是维系粗疏社会结构的原始纽带,“法律”是维系细密社会结构的后衍网络;社会结构越浑沌,维持体系越朦胧,社会结构越分化,维持体系越繁苛;如此而已。你现在端详这两样东西是全然不同的两副面孔,犹如你看鳄鱼和人类是判然有别的上帝造物一样,但两栖爬行动物其实正是人类的先祖。 


王东岳先生在讲课时指出:

人类在上百万年的生存史上一直是以德治国,任何一个社会群众都是靠天然古朴的道德维系。人类进入法制社会是在文明中期后,社会败坏、人心堕落,道德已经无法约束人类的行为,不得不立法用严刑峻法规范人类的社会行为,这叫法制时代。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政治和刑法来管控,叫“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人民为了免除法律的追究绝不碰触法律,但凡是法律不禁止的缺德的事情大家都敢干,这叫民免而无耻。用道德和礼制来管理社会叫“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每个人都有羞耻心,每个人都不会去做败德的事情,于是整个社会井井有条格格有序,这叫有耻且格。可见法制社会是“有耻且格”的结构不能维系,不得不用严刑峻法管控才能维系的社会。人类早年的法律是非常简单的,一个青铜鼎上就可以把整个国家的法律全部铸造完,最多几百字。而今的法律越定越细,细到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都只能分别涉猎。这个法律越来越细化的过程,就是文明化过程,就是道德沦丧的过程。

德国酒吧里你买一杯酒,酒杯上都有一个法律规定的刻度,酒吧主必须给你倒到那一个刻度上。法律之所以管到这么细,无非因为若不管酒都不会被倒满,所以法制社会是道德沦丧的产物,不值得赞美。孔子当年之所以主张以德治国,是因为春秋时代道德还没有完全沦丧,还可以幻想以德治国。今天任何人想以德治国都纯属痴人说梦,因为今天人类的道德完全败坏。举一个最直观的例子,你做一次驴友背着大包到深山老林里去旅游,你如果走渴了走饿了,你让当地人给你烧一壶水做一顿饭,他一定拿家里最好的东西招待你,过后你要给他钱他还不好意思收,可等文明之风刮进去他变成农家乐,他巴望不得把你口袋里的钱掏空,尽管他是合法的。

所以古人讲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意思就是说人的纯朴天性一定是逐步降低的。

 

所以,法律从来不是最高标准,而是最低标准。

而理性也从来不比感性更伟大,和感性一样不过求存的代偿,只不过是更后衍的代偿,换个词语就是赫拉利的算法,再通俗点就是对生存利益的算计,包括对情感的算计,对未来幸福与否的算计,无论是为个人还是集体算计,无论是为自己还是别人算计。

大自然赋予人感性的幸福和痛苦,是为了让你趋利避害,用本能提示你现实中的利益或害处。理性不过是为了在复杂情况下算计这些利益或害处。但本能的力量永远大于理性。

 

所以,判断是非的终极标准不是理性的法律或道德,是个人与整体求存下最深层的人性本能!



(四)人性、道德、法律之关系


老子说: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

人性是道德之根,道德是法律之根。

《道德经》德篇第一章“失道而后德” “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 “失义而后礼”,加上后人补充的“法”要表达的就是道德仁义礼法的顺序衍生过程不过是人性堕落的文明化进程中不得不用越来越具体的约束规范人之行为的过程。当需要法律出面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是道德不够用了;当需要道德出面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是人性不够用了。


《大学》中指出“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任何规章制度、法律条款都应该是其建构精神的具体彰显,这个精神是核心,最重要的,就如同打仗,制定任何具体战术的弊端就是实际情况一变,死守条款只是死路一条,最重要的是清楚需要达成的战略目标,并围绕这个目标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变通。岳飞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就是指兵书的精神或战场上的目标比僵化的文字更重要!

而无论人性、道德、法律是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系社会结构的生存,而构成整个社会的却是一个个具体的鲜活的人,具体情况如何处理需要我们真正理解人性、道德和法律的精神。

 

王东岳先生在《人类的没落》中指出:

任何理论,如果不能普遍地张扬人性中的所有潜含要素,也就是最大限度地达成表观意义上的“享乐”和“放任”,则它注定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我从来不对人类的“自我克制”抱有一丝一毫的幻想,我尤其反对任何形式的“强权制约”,须知我历来把“人性”视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物性”之赓续与集成。我只是想问,人类的“享乐”层级难道一定不能升华到“物欲”以上的高度吗?“物质消费欲望”难道不是一个较为低级的需求层次吗?但我还有一问,那个“超物欲”的高级享乐就一定不会导出更糟糕的结果吗?

 

在这里,王东岳先生提出的其实是反思如何顺应人性而力求于个人能自觉自由与幸福、同时于社会有相对最好的结果。人性之贪,不仅包括物欲、求知欲,还包括享受一切美好的事物等等。

而任何理论,包括任何法律,任何道德,若与人性相抵,终是不长久的。


 

法律的本质应该是道德的延续,道德的本质应该是人性的彰显。

人性绑架道德,伦理绑架法律,是正本清源;

法律绑架道德,道德绑架人性,只能把人变得虚伪和不公。

 

所以,法律与道德之间出现矛盾,我永远支持道德;道德与人性之间出现矛盾,我永远支持人性!

这就是于欢案我支持于欢的根本理由!